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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七小

2010-5-23    通讯员:管理员    点击数:1060

美丽七小

 

  序言:学校于20129月开办,以发现教育为办学理念,聚焦早期发现和培养全球化的创新人才;以最大限度地培养孩子发现的勇气、发现的眼光和发现的能力为办学宗旨;以互相发现,彼此抵达为校风,以发现以及帮助发现为教风,以发现的勇气,发现的眼光,发现的能力为学风,彰显世界高科技园区的创新特色,传承着成都七中百年的办学优良传统。近年来,学校积极探索启智融创课程变革,积极构建启思创课堂样态,鼓励学生用知识去创造,激发潜能、启迪思维、融合创新,在这片践行创新创造教育的沃土上茁壮成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学校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七中初中附属小学,简称为:七中附小,英文译名为:The Affiliated Primary School of Chengdu No.7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金桂路85号。

 

  第三条学校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举办,隶属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是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校是一所实施初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学制为小学六年。办学规模为51个班。

 

  第五条学校校标(即LOGO):网站头部有体现

 

  第六条校训:我发现了

 

  第七条战略目标

 

  将学校建成走向全球化并具有创新特色的现代化品牌学校。

 

  1、推进教育现代化。从教育的角度入手:优化现代化校园环境和硬件设备;创新学校现代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现代化教师队伍;从教育理念和教育内容等方面,大力推进课程的现代化改革;涵养具有优良传统和时代意识的现代化小公民。

 

  2、凸显学校特色化。从人性的角度思考:教育科研引领,以教育信息化、家校共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为主要特色品牌,创新其他特色教育,促进儿童个性、全面发展。

 

  3、加快教育全球化。从社会的角度拓展: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学校、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学校国际化办学思路和运作模式,开发国际理解课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世界小公民。

 

  第八条办学理念:

 

  【核心价值观】

 

  教育之道,即发现之道。

 

  学校将以发现教育为办学理念,聚焦早期发现和培养全球化的创新人才,最大限度地培养孩子发现的勇气、发现的眼光和发现的能力,让发现成为孩子一生的底色和亮色。

 

  【三风】

 

  学风:发现的勇气,发现的眼光,发现的能力

 

  教风:发现以及帮助发现

 

  校风:互相发现,彼此抵达

 

  第九条工作方针

 

  十六字方针:科研引领、课程优化、项目推动、创新发展

 

  1、科研引领是学校发展的科学支持。以教育科研为引领,推动学校课程改革,提升教师科研积极性,为问题的正确解决和教育教学的发展方向提供科学的支持,促进教育创新和学校理性发展。

 

  2、课程优化是学校发展的有效策略。根据无时不课程、无事不课程、无人不课程的课程全纳入理念,落实国家课程,结合地方课程,推动校本课程的教材化、特色化提炼,积极开发新的校本课程。

 

  3、项目推动是学校发展的特色抓手。以教育国际化、教育信息化、家校共育、心理健康等教育为重点项目,强化学校优势和特色,开发和完善新的特色项目,实现学校特色化品牌发展。

 

  4、创新发展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动力。大胆采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适时更新教育内容,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主动适应社会及时代变化,满足学生、家长和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在召集和主持校务会议的基础上,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一)重大事项最终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办公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有最后决定权。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校长办公会有依法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决定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审批权。1-2万经费使用可由分管校长签字实施,2-5万经费使用由校长签字5万及以上经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四)招生管理权。

 

  第十二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重大事项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入学方案、内设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收入分配、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校务公开、对外合作办学事宜等重大问题。

 

  学校重大事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教师代表大会做出决策,决策程序为:提出问题——讨论决定——做出决策。学校党支部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予以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检查、督促各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校长办公会,由校级干部组成。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对学校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综合服务中心、课程教学中心、学生家长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安全管理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科研信息中心、创新实践中心、对外交流中心和后勤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综合服务中心:草拟、审核学校有关文件、通告、报告等,负责学校校务会议、行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整理工作,按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等工作,负责对外的各类接待工作,以及来信、来电、来访处理、校务公开等工作。规范用印管理,牵头进校迎检、学校绩效考核、学校工作计划、行事历编制等,并负责统筹协调外联、教师人才库建设、教师评优评职晋级、人事档案管理、教师招聘、日常考勤、教师防疫和公务派车等。

 

  课程教学中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优化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基本环节。加强对课程、教材、学生和教法等研究,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建立听课、评课制度,形成课堂教学质量常态分析与管理制度,提升学校课程领导力。

 

  学生家长发展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融入各学科教学之中,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作用。要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教育目标和活动安排的阶段性、层次性,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负责少先队组织建设管理、各类少先队活动、学生评优选先、教师及班级值周管理、部门新闻、上级临时交办事宜等。

 

  教师发展中心:统筹教师队伍的培训学习,负责师德师风、继续教育、师徒结对、名师工作室、教师培训、实习生管理、部门新闻和教师资格证注册等相关事宜。

 

  后勤保障中心:管好校产,搞好校舍基本建设和维修,设备的保管和添置,做好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方向,及时采购,供应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解决师生的伙食、饮水等问题,做好学校的保卫安全工作。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部门制度建设、党建、团建、党团队活动、部门新闻、上级临时交办事宜等。

 

  科研信息中心:建设部门制度,推进教育科研、未来学校、信息化建设、学校宣传(网站和公众号)等,落实部门新闻、上级临时交办事宜等。

 

  创新实践中心:建设部门制度,负责学校各类课程研发、规划、设置、课程推广、创新教育及活动、创新场馆建设、部门新闻、上级临时交办事宜等。

 

  对外交流中心:工会、教代会、建设部门制度,负责大型会务接待、教育国际化、援藏援彝、教代会工作、推进教师子女读书申请、廉租房申请等工作。

 

  安全管理中心:建设部门制度,推进安全管理、防疫工作、心理教育、卫生工作、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部门新闻、上级临时交办事宜等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干部聘任制,中层干部依照相关文件精神,采用民主推荐、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民意调查——收集意见——修订完善——行政会决议——教代会表决——校长办公会审议——发布公示——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结合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切合学校实际。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开: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把具体收费项目上栏公布。

 

  2、重大事项公开:重大事项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3、校务公开:(1)教职工聘任(2)评优评先(3)领导廉洁自律情况(4)各项规章制度;(5)工资和各种补贴、奖金的分配(6)教学上人事安排、课程编排(7)招生情况及学籍管理规定

 

  4、财务公开:(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财务收支情况(3)增添教学及生活设施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认真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分别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中的哪一种情形;

 

  2、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

 

  申诉机构的人员由党组织成员、教师代表等组成。

 

  申诉受理和处理规则为:申诉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机构人员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研讨、商议,形成处理结果——申诉机构人员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相关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重大事项和其他事项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三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及教师工作的权利。

 

  (二)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善思,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增光。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师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职称评审小组与岗位聘用小组,分别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和岗位聘用工组。小组人员在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集体决策相应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六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财务活动由学校内控管理工作小组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修订)》(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事项还应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或比选实施基建项目、设备采购。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综合服务中心发起——面向行政会征求意见——面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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